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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阳师范学院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

时间:2021年08月24日 17:51 来源: 作者: 阅读:


各单位:

为全面贯彻《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》(教师〔2018〕16号)、《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》(教师〔2018〕17号)、《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》(教师〔2014〕10号)、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(教人〔2011〕11号)等文件精神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,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平,打造政治素质过硬、业务能力精湛、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,特制定信阳师范学院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,规定教师在履职尽责过程中不得有以下师德失范行为:

(一)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行;

(二)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;

(三)通过课堂、论坛、讲座、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、转发错误观点,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;

(四)违反教学纪律,敷衍教学,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;

(五)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;

(六)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,或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、性骚扰行为;

(七)抄袭剽窃、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,或明知所指导的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;

(八)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,对学术异议者进行压制、打击或报复;

(九)在招生、考试、推优、保研、就业及绩效考核、岗位聘用、职称评聘、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;

(十)索要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,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休闲等活动,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。

(十一)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、校徽和学校的专利、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;

(十二)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。

如教师在履职尽责过程有上述行为,学校将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。

 

 

2019年4月8日